你的信仰觀與穆斯林有何不同?
向伊斯蘭及向其它信仰傳教
1.向穆斯林傳福音其中一大困難是,基督徒對律法與伊斯蘭的關係普遍缺乏清晰立場。尤其在今天,正當穆斯需要一套能處應現代情況的律法時,他們往往會問及基督教對律法的看法。若我們想幫助他們認識基督,卻只對穆斯林說,他們在律法之下,而我們在恩典之下,這實在不如不說。當你仔細定義這概念時會發現(i)雖然你在談恩典,卻仍然以某種形式把律法帶進基督教裡;(ii) 穆斯林不認為律法帶有最後審判能力,所以不覺得自己伏在律法之下。
2.在向穆斯林傳福音前,我們得先面對幾道真正的困難:
(a) 先要弄清保羅所指「律法」的意義。舉例說,他說外邦人有「律法」寫在他們的心版上,這是甚麼意思?他是指甚麼「律」?當然不會是十誡,例如,試問有哪個外邦人會在乎守安息日?又例如說,加拉太書3章,他明顯在談摩西律法,並說基督來,就廢除了這律;又說律法是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基督裡成全。然而在第5章談道德時,卻說愛「成全了所有律法」。他提及「肉體之工」時說得空泛,說作肉體之工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換言之,保羅 認為「律法之工」並不完全相對於「肉體之工」,反倒是愛的律法與肉體之工相對。現在試將上述概念與保羅另一種表達相比較,「肢體中另有個律」(羅馬書7:23)會「把[他]擄去,叫[他]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然而第8章又說「賜生命聖靈的律」能救他「脫離罪和死的律」。可見保羅用「律」這詞甚廣泛,實在很難理解。
(b)另一個困難是,無論在我們的主的時候,或宗教改革時期,我們都是從神權政體分裂出去。兩個背景皆以宗教法統轄社會,使之成為公民法,而不僅是禮儀法。因此,從神權政體分裂就是一場革命,因為誰若使神權政體的律法失效,就是打破一切公民法例,這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今天我們往往會忽略這點,因為這在我們的經驗、眼界之外。1947年巴基斯坦獨立時教我印象深刻,多年來領袖一直向民眾灌輸這觀念,說他們是奴隸,要起來爭取自由,然而成千上萬的民眾根本不知道自由為何物。後來巴基斯坦終於得自由了,許多人以為這等於坐火車不用付錢買票,可以隨意坐頭、二、三等車廂;以為從此寄信不用貼郵票;攜帶武器不用領牌照,殺人不用坐牢。他們以為這就是自由,其實只是無政府主義。
我們的主當然面對同樣情況,祂要除掉宗教法的概念,然而若祂不加批判地廢棄當時的猶太法例,肯定會觸發無政府主義。例如,耶穌說律法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並告誡人不能唱反調(馬太福音5:18及後),這豈不可以理解為主告誡當地人,以致他們隨從祂教導時,不會觸發無政府主義?主又說,人應遵從長官吩咐,因他們坐在摩西的位上(馬太福音23:2),也可以同樣理解。
主廢掉神權政治,卻並不希望因此廢掉公民法。同樣地,宗教改革家也說人應遵從國家行政法,因這是從神而來的。改革家如此說,豈非因他們要民眾明白,脫離神權政體不等於目無法紀?所有改革教會都將十誡放進他們的標誌、信仰理念或禮儀裡,豈非因他們希望信徒明白,神不僅在救贖秩序、也在自然秩序掌權?
(c)在探討所有這些關於「律法」立場的過程裡,最大的困難是:我們如何在自然秩序的範疇裡理解神律法的功能,卻不至於使自然秩序變成神權政體?猶太人、穆斯林與天主教會都做不到這方面。他們各以不同方法,認為自然秩序不過「教會」的延續。就是天主教會以外,基督徒在這問題上也處理不好。
3.面對種種問題,答案只有一個。神在自然秩序以下的律法,我們必須視為歷史一部分。神並沒有以律法的方式在歷史上彰顯自己,然而某些特定的歷史事件卻的確是啟示祂,也因著這些事件,基督教會深信神掌權,是歷史的主。這不是說,我們得透過史上某人某事才能看見神的旨意,而是說,某人某事都伏在神的目的下,祂總是在掌權的。同樣地,自然秩序裡的法律與道德典章都在神的主權下,非因這些典章神聖,而是因為我們(藉著耶穌基督)接受神在人類所有不同歷史時段都掌權 。然而,有此概念的基督徒面對兩難:一方面沒有人能指著聖經大喊:「這是耶和華說的」,不能以此為據教人尊重某項法律典章;而另一方面,律法與道德卻是基督徒對神態度的重要一環。容我解釋一下:我們認同保羅的名言,「權柄乃出於神」,卻總不能以為保羅是說革命或政權更替必定是違反神旨意的。然而我們對權柄的態度,也就是對神態度的重要部分,無論我們是否支持革命或政權更替。
4.若你能向穆斯林慕道者解釋這矛盾處,也就能讓對方明白你們的信仰有何不同。
5.現在暫且擱下神在公民法律上主權的問題,先談談「道德律」。最常的論點是,雖然舊約的禮儀律已廢除,道德律卻仍然存留,所有人都要守。除了新約所載、耶路撒冷教會給外邦人的勸戒守則以外(使徒行傳15:29-30),我們實在很難明白,禮儀律與道德律的分野究竟從何而來;肯定不是源於新約的,裡面從沒有「禮義律」或「道德律」等詞兒。比如說,我們在新約裡就找不著任何條例說,為頭生的孩子獻祭這律例已廢除了,也沒有聽說過有關節期的律法已失效。
6.然而,整個基督教會正因著禮儀與道德律這等表面化的分野,致使律法主義肆虐,從最早期的猶太主義者 (Judaizers) 與以便尼派 (Ebionites) 就如此,他們堅持將猶太律法禮儀帶進基督教。《黑馬牧人書》(Shepherd of Hermas)的作者就反對這種律法主義,試著以廢除細節條文、保留律法原則的方法解決這問題。人不再靠摩西判別是非,基督才是新的頒令者。這本書曾有很高地位,俄立根(Origen)甚至認為是「神啟」的,也許因為這以較隱晦的方法,滿足人對律法、對確切權威的一點渴求。
7.羅馬天主教會引進律法原則做得很聰明。雖然她也教導救恩是solo gratia(惟獨恩典),卻又爭辯說,人要守律法以證明自己配得恩典,便廢除了那教導。一如獎學金無條件贈予最配得的學童。
8.改革宗將這預設條件廢掉。我們都只因信、不憑律法稱義,不容任何「假如」「但是」「不過」。但如前所述,所有教會都將十誡涵括在信條之內,承認某些律法、或最少其原則;沒在基督教會參加過多少次崇拜的人都能感覺到這點。
9.實在不難明白,為何像安息日會等強調律法主義的教派,能從基督教會搶去那麼多羊。他們最重要手段,是看準信徒在基督教會裡律法與恩典問題上混淆不清,從此下手。
10.律法主義有三種形式,看起來不一樣,基本卻相同:
(a)首先是簡單、過分樂觀的概念,以為跟隨基督就是直接履行祂的話,當中沒有任何矛盾或不可能。舉例說,愛的律法就是說,只要情況許可,你對律鄰舍總要公平、仁愛;但事實上,你若真的去愛人如己的時候,這可能與你所屬群體衝突,使你陷在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兩難;但這難處往往被忽略。在自由神學裡,這種「很容易就能遵守我們的主的命令」的觀念,甚至蓋過了基督受死復活所作成的工;自由神學(還有其他教導)就這樣宣揚律法主義。他們視律法原則為基督教裡最寶貴的事情。
(b) 另一種律法主義則較隱晦。它同意道德律有約束力,然而因為人不能完全守住這律,基督才為我們犧牲,祂代我們受罰、完全了律法,我們就從律法的懲罰和咒詛下得釋放。這一種教導認為,耶穌是最完全的祭,為觸犯舊約律例而設。我們來看看舊約,你會發現,因為律法就是神權政體的公民法,犯法的人須獻祭以為懲罰;換言之,舊約的獻祭制度就如我們今天的司法制度。你若說基督是罪祭,就要小心,可別將基督教當作律法宗教,以為人只要找著代替品、付過罰款,就可以為所欲為。難怪穆斯林聽見了,會強烈反對這種「公義」;然而這卻是他們最常聽見的、關於律法與恩典如何運作的概念。你可曾想過,穆斯林會明白這觀念,卻不同意這說法?這可是個警號,顯示你已站在律法的立場或是他的立場、而非基督教立場了。
(c)最後,你會聽見有人說,穆斯林的宗教法、猶太律法-事實上所有律法-都沒問題的,人只是沒能力守法罷了。只要人成為基督徒,相信我們的主,就有得勝生命,有能力滿足律法要求。對於這種觀念,我只能說,持此論者實在瞎了眼;首先他看不見基督提出、對律法的真正要求,其次漠視他自己微小生命與大環境,最後,他是對從使徒時代一直以來的教會生命一無所知。難怪穆斯林聽了這種說法後只能微笑。
11.現在最煩惱著我們的問題是,究竟何謂律法?我的字典對此有九種定義,其中一些項目至有四條附屬定義。因此我們必先定下範圍,知道自己在談甚麼。我們可見有一種概念貫通約束行為、法律體制與神聖誡命此三者,就是一系列規條,本章會如此理解「律法」一詞。你若將任何形式的律法主義引進基督教,就得同時產生一系列規條,除非你可以這樣做,否則所謂律法概念只會隨風飛散;而且你與穆斯林談道時會發現,他們有完整、巨細無遺的規例。
12.關於訂立一套確切律例的問題,最普遍的答案是,從舊約裡的道德律 (與禮儀律有別) 裡去找,這是神給全人類的法例,至今仍然有效;這道德律是教導人如何根據一定的權利標準彼此相待。然而,若你真認為舊約教人如何相處的律例仍然有效,請重新細讀一遍,在出埃及記20章後,並申命記18章後。仔細看出埃及記21章、特別20與21節對待奴隸的條文,細讀22:2-3;看看22:18與20節焚燒女巫與異端,並申命記18:20處死假先知的律例。還有申命記20:10-18的戰爭規例,21:10-17如何對待妻子,18-21節講如何處理叛逆之子。22:5談到女人不能穿男服、男不能穿女服。23章說到私生子十代不能在會中敬拜神。24章談到新婚休假的期限…不一而足。
13.以上列舉的都並非禮儀律,全是道德律。然而你若仔細讀完這些經文,我保證你說這些律例不會永遠有效。若你認為這只是建議,請讀申命記27至28章列舉長長的咒詛,「你若…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這以下咒詛都必追隨你,阿們。」
14.我懷疑今天會不會有猶太人對穆斯林說,這是神的律法,請他們遵守。神智清醒的基督徒當然更不會這樣做。
15.另一個主流看法是,這些細節我們不用理會,只要接受十誡,從整體理解律法就可以了。律法的概念原則都包含在十誡裡,在許多教義問答裡,十誡成為基督教律法主義新體系。十誡誠然是律法的總綱,就是在我們的主的時代亦廣為猶太人接受;但無論這是總綱與否,舊約律法的背景、原則、細節仍是一樣的,也就是說,你必須在舊約的詮釋下理解十誡。有人說,我們可以從新約、或現代的道德意識形態角度理解十誡;但事實是,我們只能從舊約作者的立場看十誡,不然其中的神聖價值就喪失了。我們不能挑一條律例,賦與新意義,然後說這與從前一樣;蘊含新意義的律法就是新律法,承襲下來的價值就此喪失掉。其中一個上佳例子,是關於「守安息日」的。十誡說,當守安息日為聖日,因為神在那日歇了所有的工(出埃及記20:8-12)。新約不講周末,講一周第一日,因為我們的主在那天從死裡復活。教會提取了關於星期六的這道命令,去掉其中「安息」的理由,改為在每週頭一天週日聚會,並賦與新理由。另外,關於姦淫的條例也有同樣情況。我們若按舊約理解這條文,就是說,人不能淫人妻,因為妻子是別人的財產,就像他家的牲畜、奴隸一樣,你不能貪戀別人的財物。然而今天我們指的是所有不貞的關係,箇中原因部分基於新約教導,部分基於當時所接受對性的標準。
16.人可以指出十誡裡,關於倫理層面的誡命俱喪失原意,可以按目前情況重新詮釋,然後使之成為神聖權威,著所有基督徒必須遵守。
17.另外有第三種說法指,登山寶訓就是基督的律法。我們在後面談倫理時會處理這問題,這裡只想說,辯證神學家稱登山寶訓為「不可為而為之」的倫理生活。基督從沒說過這凌駕任何公民或宗教法。誰若以此為神聖律例、要竭力遵守,準會給它毀掉;若有哪個社團要試著遵守,就必然會瓦解。我們活在罪惡的場境裡,實在是「不可為而為之」。
18.以上種種討論只出一個結果,基督徒找不出任何權威、神聖體制,讓他將律法與恩典混和。
19.我們與穆斯林談道若要有所得,就必須在新約的亮光下看事情。律法問題之於保羅,與我們今天一樣迫切,他也面對一樣的挑戰。儘管他使用「律法」一詞讓人感混亂,他卻清楚說明一事,那就是,他相信基督,並不因為他未能守住摩西律法。保羅身為法利賽人,在律法上是無可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