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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人權之間的「巨大分歧」
James Zumwalt中校
強調伊斯蘭國家缺乏團結
2018年12月9日
12月10日是「人權日」,旨在紀念「世界人權宣言」(UDHR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簽署。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大屠殺暴行的影響,今天的世界人權宣言被認為(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礎檔」。
當時國際社會一致努力達成簽署,今年我們慶祝簽署70周年,但重要的是要注意自那時以來發生的事情,因為穆斯林國家試圖迴避宣言的初衷。理解這一點就可以清楚地說明為甚麼存在巨大的鴻溝-一個無法跨越的鴻溝,因為它需要建立一座過於遙遠的橋樑。
世界人權宣言(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index.html)包含30項條款。第1條幾乎為其他的定下了基調:「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簡而言之,第1條明確指出所有人的生命是平等的。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自成立以來僅召開的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在當時的58個成員國中,沒有投反對票,48個投贊成票,8個棄權,2個成員未能投票。不出所料,後10個國家中包括蘇聯及其影響的國家,除了這兩個:南非和沙特阿拉伯。但即便是這10個周知的濫用人權國,也決定不能反對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前提。自那時以來,聯合國大會投票中幾乎未有如此的一致意見。
起草該檔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主席(https://www.thoughtco.com/eleanor-roosevelt-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3528095)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將其描述為人權「大憲章」。
然而不幸的是,本應該使用該「大憲章」作為建築工具的一組國家卻沒有用。相反,他們加入了一個陰謀,聲稱其為遵守「世界人權宣言」,除非其他人閱讀他們自行起草的協議的細則。
伊斯蘭合作組織(OIC – 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成立於1969年,是一個由57個穆斯林國家組成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