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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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 Ernest Hahn
打還是逃?
James M. Arlandson
在我寫完了關於新約的和平與武力的系列文章之後,有人給我寫信提出了這些問題:
如果教會受到政府的迫害,或大量極端分子的逼迫,而政府又不來幫助基督徒,這時該怎麼辦?例如,尼日利亞或蘇丹暴亂的穆斯林大規模攻擊教會。因為國家不來幫助他們,基督徒能不能奮起自衛?
那些問題進入到了我的系列文章還沒有真正涉及的範圍。但它們背後的現實深深地觸動人心,滿是悲劇,所以在思考之後我決定公開地直面它們。
作為回顧,這篇附錄之前系列中的所有文章都是把讀者群對準了那些居住在一個寬容的政府統治下享有相對自由與和平環境的人。
我同樣在幾乎每一篇文章中都寫到,教會永遠不該爲了對非國教徒發動戰爭或攻擊,而以神或教會之名召開理事會或全員大會來發動民兵力量。新約的教導是反對侵略,反對逼迫人皈依或掠奪他們的資源。這不是自衛或保護受迫者。
最後,在第二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2.htm)和第四部份中我從聖經得出結論說基督徒個體可擁有(也可不擁有)一樣武器,出於保護例如他們的家園。
所以,我不否認基督徒個體可以擁有一樣武器來守衛例如他們的家園。但他必須遵守法律,避免作惡,不要過於膨脹自我和魯莽。而且,他不能作為一個公共機關來正式地代表教會。他擁有武器是私人行為,是作為一個社會公民的行為。最好是將(創造教會的)神的國和凱撒的國分開。那我們就能看得透。
然而(上面的)那些問題講的是關於無政府狀態、自我防衛和保護受迫者的情況。假定的前提是國家不復存在或者是不能夠或錯誤地不願意為其受迫害的公民提供保護。問題還設想為自衛組建團體,不僅僅是個人自衛。所有這些真是個棘手的挑戰。
在那些極端的條件下,這裡有兩種選擇,這是整個教會界可非常慎重和明智地隨從的。這兩種選擇出自於我在整個系列中涉略的對新約的研究。我的前提是讀者們已經認真閱讀了每一篇文章。
選擇一:打
這裡一開始就必須承認的是這種選擇在全世界許多情況下可能是最差的一種選擇。它假定的前提是大片區域或國家處於混亂和無政府狀態,政府不能夠或不願意來幫助大部份或所有受迫害的公民。我們講的不是某個基督徒被人扇了耳光或教堂窗戶被打破。所以選擇一的背景至關重要。讀者一定不要忽略它。更且,極端的情形會導致有害的一般政策,所以讀者在脫離背景的情況下選擇打一定要小心。因此,西方沒有哪個國家會聲稱這樣的極端條件,尤其是美國。那就損害了真正受壓迫的-比如困在難民營裡的人和經常受暴徒攻擊的-人。美國人住在世界上最自由的社會裡;所以可以說,不管是隱藏在山林裡的極右派還是極左派都不能為政治目的而認為暴力是合法的。
由此說來,選擇一必須是當現實和極端的情形快速發展的時候才能使用。它只能當作是最後的一根救命稻草。兩條新約基本的原則指導出以下十條實際的建議(不是十誡)。
第二個基本的原則是將神的國一定與凱撒的國或者說國家分開來。這一點新約在表述神的智慧時表述得很清楚。當教會(神的國創造的)與國家融合在一起的時候,歷史上教會有時候(不總是)會使用不公義的宗教暴力。過分的宗教熱情是不提倡的,來自於這種熱情的宗教暴力是被雙倍排斥的。兩國論的神學依據在整個系列中已有詳述,所以我們這裡就不浪費時間重複了。讀者們可以點擊本文末尾第一部份和第二部份的鏈接來從頭看起。
所以,在像非洲那些現實極端的情況下,從長遠來看,防衛和保護受迫者並叫兩大「國」域分開來運行的最好辦法是甚麼呢?這裡有十條實際的指導方針,它們是在這兩大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做出的。為了清晰和突出重點,我整個這一部份都會加黑關鍵的字句。
(1)在極端的情況下,作為最後的手段,如果基督徒被迫要組建武裝組織來防衛自己和保護貧乏者(以這樣的方式組織武裝前景很危險因為有很多事情會出錯),那麼他們必須仍然為所有宗教的所有人的自由而戰。他們必須在宗教上保持中立。實際上,他們在公共行為和目標上變成了世俗的非宗教的人,雖然在他們個人和私下生活中他們是基督徒。這樣的組織應該崇高無私地尋求國家的重建,而不是讓自己成為極端主義者並且取代中立的政府,把國家變成一個宗教國家,等等。終極目標就是重建宗教自由和推翻宗教迫害,如在伊斯蘭國家各地所看到的那樣(見下面的第三點,第五點和第十點)。
欲了解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重要性,請點擊本系列的第四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4.htm),找到「公共和私人」條目。雖然差別可能比較細微,但它至關重大。
(2)第一點的意思是說為保守神的國與國家分開和為幫助被踐踏者而戰的這樣的武裝組織一定不要掉入暗殺的基督教民兵陷阱。在迫害的痛苦過去之後,他們可能變得暴力,壓制宗教異議者或非基督徒。這些組織一定不要成為政治的犧牲品或淪為攻擊他們的激進分子的利用目標。國家資助的宗教暴力尤其不可取。
(3)要更加完全地履行好第二點的話,這樣的組織一定不要複製原來伊斯蘭 激進政策的老路,例如宗教強迫和通過反背教律法。這些不公證的律法-不公證是因為它們壓制了宗教自由-禁止人們離開伊斯蘭,無論是變成無神論者還是基督徒都不允許。無論以前還是當今伊斯蘭之下的背教者可能會被投入監獄(http://www.compassdirect.org/en/display.php?page=lead&lang=en&length=long&idelement=4596)或處以死刑(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apostasy.htm)。
(4)這些組織要有宗教中立的姿態並在公共實踐和目標中變成非宗教組織,它們一定不要取一些奇怪的名字,比如「主的抵抗軍。」這會歪曲福音本質的信息。如果它們非要有個名字的話,應該反映出為所有宗教的所有人爭取宗教和政治自由的目的。名字的使用似乎是技巧上的問題,但名字和目的對於緊盯著你的公眾來說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嚴峻的環境之下。然而,對於激進的伊斯蘭、政治和宗教自由要警惕些甚麼,請詳見第十點(下面)。
(5)這裡是一些這樣的組織一定不要做的事情(只列舉一些有代表性的事例)。他們一定不要把仇報到平民身上。也就是說,他們一定不能攻擊無辜的穆斯林,以報復攻擊了無辜基督徒的那些激進的穆斯林。在宗教中立旗幟下的為所有人而戰的弱勢群體保護者一定不要降低了自己的標準,淪為穆斯林激進分子這樣的水平。正當防衛者必須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他們只可與對立的民兵或軍隊作戰。更多不該做的典型事例中,包括永遠不要強迫兒童或青少年參與戰鬥。他們永遠不要奴役人。他們一定不能強姦任何人。一定不能搶劫或掠奪。如果服役於這些最後手段的組織當中個別的基督徒在衝突的時候弄不清公義和公平的話,那麼日內瓦公約(http://www.genevaconventions.org/)仍有好的綱領(http://www.ppu.org.uk/learn/texts/doc_geneva_con.html)。非洲那些保護每一位受迫者的自衛組織裡的領袖們應該學習一下日內瓦公約的章程,並告知每一位戰鬥者。
要對照現代的交戰規則和那些寫在古蘭經、聖行(穆罕默德的行為榜樣)和伊斯蘭法律裡的規則之間有甚麼不同的話,請點擊這篇文章(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jihad.htm)。讀者們也許很難相信,古蘭經、聖行和伊斯蘭法律都允許強姦女戰俘和奴役所有的戰俘,這裡只引用這兩條暴行(點擊鏈接尋找證據)。當然,同樣的伊斯蘭文獻和資料允許自由釋放戰俘,但為甚麼伊斯蘭的基礎文獻在一開頭就允許暴行呢?現代制度和古代「啟示」之間的差別一目了然。但伊斯蘭主義者想將古代的條文強加給每一個人。在恢復了和平之後,他們只要用語言去抵制。
(6)至於目的,非洲的組織恢復了秩序之後,沒有人應該相信沙里亞或者說伊斯蘭法律是公正的(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top_ten_sharia.htm)。點擊鏈接可以發現為甚麼它的本質就是不公正的。如果社會是以宗教和政治自由為 價值觀的話,沒有哪個社會該屈服於它。在建立了和平之後,它必須只用言語和立法來抵制。
(7)在一個宗教上中立的政府建立以後,非洲的基督徒將可以自由地在一個和平和容忍的環境下傳講他們的信息了。這是傳播福音信息的最好方法-單傳講就可以了。(這也是其他宗教的教友傳播他們信息的最佳方式。)在單單聽過語言的傳講之後,任何人加入一個宗教或改信另一個宗教都應該是出於自由的意志和自由的選擇。任何信仰的改變都不用台前或幕後的刀劍(或現代的武器)威逼。改信另一個宗教不應該受到暴力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威脅。對基督徒來說,傳播神的話語是終極的目標。聽眾可以用他們的腳來投票,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喜歡福音,他們就可以高高興興地追隨它。如果不喜歡,他們可以自由地走他們自己的路,不用害怕有甚麼麻煩。再三強調,基督徒一定不要複製伊斯蘭的方法,他們太過經常壓迫那些拒絕其信息的人。
這篇報道(http://www.formermuslims.com/forum/viewtopic.php?t=972)說每年有六百萬非洲的穆斯林離開伊斯蘭。第六點(上面)關於沙里亞的鏈接文章中給我們暗示了為甚麼有這麼多人離開伊斯蘭。
(8)整個系列和本附錄的主題要重複和強調一下,就是神的國一定要跟凱撒的國或者說國家分離開來。在一個國家理論上或實際上都不存在的極端情況下,為捍衛所有人自由的所有武裝的非洲組織必須作為宗教中立的公共組織來履行他們的目標,雖然組織是由基督徒個體組成的。這似乎太過技術性,但是,再次,可以點擊本系列的第四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4.htm),找到「公共和私人」。
(9)和平和秩序一旦得到恢復,就要按照新約講的,將神的國和世俗的國家保持分離,以傳達出神的智慧。(神的這種智慧不是在古蘭經、聖行和伊斯蘭法律中可以找到的,不是如伊斯蘭學者們所理解的那樣,他們把清真寺和國家混為一體。兩種機構都體現在穆罕默德這一個人身上。)為保持這兩個領域的分離甚至重新建立一個宗教中立的國家而戰鬥,這是由個別基督徒組建的這些宗教中立的采取最後手段的組織最崇高最正直的目標。他們公平正義地履行這一使命,讓各行各業的所有人和所有宗教都能呼吸自由的空氣。沒有公民應該活在一個政教合一的社會裡。從歷史判斷,這兩種機構(合為一體)最後可能強加宗教給每一個人頭上,或者強迫那些未皈依的「二等」公民納稅,這是一個令人痛心的事實。